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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預售屋遲交330天!51戶集體提告建商求償 法院認「疫情影響」扣除188天 - 自由財經

calendar_today 2026-10-28 17:28
newspaper 來源:自由財經

不滿預售屋延遲330天拿到使用執照,51名住戶集體對建商提告求償。

(資料照)〔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〕桃園市觀音區1處建案因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且公設也延遲移交,導致住戶無法如期入住,甚至需要先在外頭租屋,51名住戶集體提告求償,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建商確實有延遲,但考量施工期間遇到武漢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,在扣除免責天數後,判決建商須按已繳價款比例,給付51名住戶共計142天的延遲利息,至於公設延遲及租屋損失請求則駁回。

51名住戶主張,當初是買預售屋,建商依約應於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使照,並於6個月內移交健身房、兒童遊戲室等公設,卻延至2024年3月25日才取得執照,公設更遲至去年4月30日才移交管委會,導致住戶無法如期入住,部分住戶更因此衍生額外租屋費用,要求建商給付遲延交屋、公設延遲點交及租屋賠償。

建商主張,施工期間遇到疫情爆發,受三級警戒、工人隔離及缺工等重大影響,屬契約約定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,應扣除無法施工的天數,且疫情後房價大漲,住戶並未受有損害,若仍按契約計算違約金,對建商來說顯然過苛;公設部分則是屬於建商額外贈送,點交時間拉長也是因管委會成立較晚及委外代驗流程所致,且契約約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總額預定,住戶不應再重複求償租金。

法院審理認為建商確實構成給付遲延,但依據建商提報的工務會議紀錄,確認興建過程確實歷經疫情嚴峻期,屬非可歸責於賣方的情形,准予扣除188天的受影響工期,使照延遲天數為330天,經扣除免責天數後,認定建商應負擔的遲延天數為142天,判決建商須按各住戶已繳價款,依萬分之5單利計算,賠償51名買家共計142天的遲延利息。

至於住戶額外請求公設延遲移交及租屋賠償均被駁回,判決指出,契約條款已載明公設屬於建商增設贈送,交屋範圍本就以專有部分及車位為主,買方不得以公設未移交為由向建商求償。

另,契約中違約金屬於「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」,購屋者雖然不需舉證實質損失就能直接請求,但相對也無法再另外主張房租等其他損害賠償。

全案仍可上訴。

原始新聞: https://ec.ltn.com.tw/article/breakingnews/5621719
關鍵字: #疫情 #桃園市 #建案 #延遲交屋